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疫情防控应急保障队暂行规定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疫情防控应急保障队暂行规定
第一条[组织机构]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疫情防控应急保障队系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处置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门工作队伍。
队 长:熊玉芳(副检察长)
副队长:周 全(警务科副科长)
队 员:刘 武(办公室副主任)
黄琴琴(办公室干警)
王 芳、钟 萍(专职保洁人员)
胡金祖、屈克庆、叶圣锦(前门门卫)
张如云(后门门卫)
陈章华(食堂负责人)
第二条[主要职责]
应急保障队负责处置机关院落疫情防控的应急事项及疫情防控物质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处置事项]
1.在机关疫情防控范围内发生的不服从管控事件的处置
2.机关院落疫情防控所涉人员发生的疫情紧急状况的处置;
3.按照上级部门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配合社区实施有关紧急事项的处置;
第四条[物质保障]
基于客观实际,疫情防控物资实行自行解决为主,应急保障队在省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相关规定提供如下物资帮助:
1.防护口罩
2.消毒酒精、84消毒液等
3.洗手液、肥皂
4.红外线体温计
第五条[有关要求]
为确保应急保障队有序、有效履行职责,特明确以下要求:
1.应急实施由应急保障队队长统一组织。
2.如应急事项处置需增加人力,由省院机关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调度。
3.院后勤部门提供疫情防控物资由应急保障队统一调配。
4.各科室负责人要无条件的配合应急保障队开展工作,自党服从我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保障队的统筹调度。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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