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特辑|唤醒角落里的“她”权益
“企业觉得女职工流动性大,参保手续麻烦,且职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久而久之那些法定的权益就被隐匿在角落了。”这是办案检察官在走访中发出的感慨。
此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津市市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就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开展了调研摸排,发现有企业存在未依法为部分女职工缴纳社保、未定期组织体检、未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性骚扰等情况,无法有效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该院随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并全面调查核实,当多份未参保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排班表等证据摆在面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事实也越发明晰。
对此,该院及时向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完善预防、制止性骚扰相关制度,并定期组织体检、培训等活动,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正值妇女节来临之际,办案检察官前往现场开展“回头看”,得知问题均得到整改落实,检察官十分欣慰:“我们的工作多延伸‘一公里’,就能更好地让妇女权益保护从纸面权利转向实质落地,释放出更多‘小案不小办’的民生温度。”
下一步,津市市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结合与妇联出台的工作衔接机制,持续推进该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携手构建妇女权益保障同心圆,让“她”权益在法治阳光下更加焕发生机。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为职场女性提供了重要保障,女职工应充分认识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予以维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制度的落实,营造更加优质和公正的职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