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工作要求,结合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记录报告制度
(一)凡问必报制度。以下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1、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
2、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行为;
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二)按期报告制度。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记录上报:
1、出现应该记录上报的违法“三个规定”情形,要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在当月通过检察内网重大事项报告系统逐级上报,有条件的要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2、检察人员对所记录、报告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3、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派驻纪检组。
(三)“零报告”制度。院政治部要每月督查一次各部门记录上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津市市委政法委和常德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