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工作要求,结合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一)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反“三个规定”,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检察人员对违反“三个规定”行为,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四)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