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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津检发[2018]22号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外网(含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内网的管理,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检察宣传和检务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工室是外网的主管部门,办公室是内网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科负责网络平台技术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外网、内网发布的文件、通知、文字数据、图片、文章、专栏及其他信息。

第三条  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上传网站的信息需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政工室进行外宣纪律审查。

第四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政工室负责外网信息复查和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撤销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及时上网:

    (一)按党组要求下发或由指定牵头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方案等。

    (二)重要新闻事件,如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检察动态、理论调研、检务公开等内容;

    (三)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

    (四)各科室人员、组织机构、职责、办事程序、办公场所、办公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上网信息严禁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发布信息应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①撰写人填表,注明发布途径(在内网、外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客户端、上级考评的各级媒体等相应栏目内打√)→②部门负责人审核→③办公室保密审核→④政工室外宣纪律审核→⑤信息发布部门分管领导审核→⑥办公室发布。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涉检舆情以及失密、泄密的,分别追究稿件撰写人、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及信息发布部门分管院领导的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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