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津检执检纠暂〔2018〕1号
津市市人民法院:
罪犯资松礼于2018年1月29日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7)湘07刑终17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你院于2018年5月4日决定对资松礼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院对罪犯资松礼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未征求本院的意见。上述行为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予以纠正,并将重新核查以及是否纠正情况反馈我院。
2018年5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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