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检务公开>政策法规>详细内容
索引号: DW133-20211201-456458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9-28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关键词: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和保障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破解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行难题,为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和行政保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协作推进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协作配合达成共识,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人民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局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围绕双方协作的重要机制、重点工作进行研讨协商,提出意见建议,制定工作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必要时可邀请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协调衔接工作机制的具体运作与落实。

二、建立重大案情通报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对本级重大违法案件的受理、办理、处理情况,每季度向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对依职权和依申请受理、办理、处理的自然资源执法违法行为情況,每季度向市自然资源局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自然资源局相互通报涉及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和舆情。

三、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市自然资源局每月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行政处罚信息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重点是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闲置费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信息、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并依法移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后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后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市人民检察院。

四、建立协助调查和专业支持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积极配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阅执法案卷、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为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市人民检察院为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帮助和意见建议。双方针对自然资源领域重点问题开展专项行动时,应当互相配合支持,适当的时候可以邀请对方参与。

五、加强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协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不依法接收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以及其他执行活动违法的,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存在错误或者怠于申请执行的,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检察建议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市人民检察院。

六、坚持依法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监督,不得干预市自然资源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市自然资源局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时,应及时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立案调查,并视情况做出终结审查、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决定;发现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发现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可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七、加强检察建议诉前沟通磋商。市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过程中,要积极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听取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磋商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应。市自然资源局要按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市人民检察院。

八、协作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涉及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应及时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联合开展化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提交意见、配合化解等方面予以配合。

九、本意见自会签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7日

202112011451412291.docx


终审:津市市检察院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