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实施方案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常德市委、津市市委和高检院、省院、常德市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坚定不移把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院党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主动作为,统一指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更加果断、有力和科学的措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刻认识到“生命重于泰山”,防控疫情刻不容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检察保障,为党中央分忧解难,为人民群众保驾护航。
二、成立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处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成立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处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朝阳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海龙同志以及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办公室),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三个行动小组。综合组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海龙同志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安排全院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日常工作和值班备勤、人员摸排、宣传工作、信息报送,其中政工室负责每日下午5点之前向津市市防控指挥部报送(津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摸排情况统计表);办公室负责每日下午5点之前向常德市检察院报送(常德市检察机关排查、隔离及相关处置情况);案件办理组由专职检委、公诉科长向阳葵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安排办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刑事案件工作。后勤保障组由副检察长熊玉芳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安排防控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和办公楼、青年公寓、食堂、车辆的日常防护工作。
三、做好检察院机关人员排查工作
(一)排查范围:津市检察院所有在职人员(包括干警、书记员、临聘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排查对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人员、疑似人员;1月10日以来有武汉暴露史人员;1月10日以来与有武汉暴露史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现滞留武汉市及湖北省其他地区的人员。
(三)排查方式:由全体人员实行全员申报,本着“对本人负责、对他人和组织负责”的态度如实、客观、准确申报。办公室、政工室统一收集、审核。值班人员在每日16:00前将当日新情况报政工室、办公室,再由政工室、办公室安排专人向地方疫情防疫指挥部及上级检察院报告。
(四)排查结果的处置。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属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时,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主动报告当地社区,接受社区指导采取隔离、就诊等相应措施。
因虚假填报、核查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严格统一管理和组织指导
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此次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
(一)及时传达中央、高检院、省委、省院有关疫情防控的部署。
(二)统一管理、指导所在部门全部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及时报告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和情况。
(四)因疫情防控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疫情扩散等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重点场所的管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机关院落、宿舍区要安排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严控病毒进入机关和宿舍区内。
六、规范和改进宣传工作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在疫情防控期,津市检察微信工作群由院办公室统一发布信息,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发布有关疫情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必须是中央、省委、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作出的有关部署及有关疫情动态。在群内发布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严格落实春节假期值班制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立值班室(前、后门卫),分管领导到岗带班。
(二)值班室24小时不能离人,及时上传下达。
(三)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将值班信息和待办事项移交下一班值班人员。
八、落实上级部署,做好上班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一)不能或不宜立即上班人员,要及时呈报院领导审批。
(二)院后勤部门统一采购口罩、消毒酒精、酒精喷雾器、红外线体温测量仪等防疫器材,并在各办公楼层设置消毒点。
(三)疫情防控期间,非因工作必须,原则上不派人员到异地办案、培训,如必须出差,须经王朝阳检察长批准。
(四)院后勤部门每日对办公场所、食堂、公共卫生间等特殊场所指定专人定时使用酒精消毒并加强管理。
九、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