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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一线】规范使用微信商家经营账户,拒绝为 电诈“代收代付”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31 16: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涉诈资金流转通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了一批利用微信经营账户帮助犯罪团伙转移涉电诈资金案件。

【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至11月底,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常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使用微信商家经营账户帮助上线予以转移,涉案资金600万元。

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以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特点】

1.作案手法隐蔽化

犯罪团伙不再直接使用个人微信账户操作,而是通过收购、租赁他人微信经营账户,利用微信商家经营账户批量转账功能,规避平台风控监测,资金流转速度快,追踪难度大。

2.作案链条专业化

形成“招募账户提供者——搭建收款群聊——快速转移资金——拆分洗白变现”的完整产业链,分工明确、协作紧密,利用虚假交易、虚拟商品兑换等方式掩盖资金真实来源。

3.涉案范围广泛化

微信商家经营账户涉电诈资金涉及全国多地,被害人群体涵盖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元,不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还会衍生社会矛盾,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莫信“无害”谎言、莫存侥幸心理

切勿相信他人说的“只是帮忙收个款”、“问题不大”,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后果不严重”,要清醒认识到提供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莫贪图高额回报、莫租卖个人账户

切勿因为高额利润将个人收款账户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始终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时刻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避免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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