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公示
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以下法院 检察院国有资产省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湘财资〔2019〕1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湖南省省以下检察院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检计〔2019〕12号)有关规定,津市市检察院拟对一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其中,固定资产18件,资产原值共计71985元,部分已到达报废年限,经鉴定无维修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现将该批资产处置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1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计财部反映。联系人:杨娜,联系电话:0731-84732056;邮箱:hnsjcyjcb@163.com。申报单位检务督察人员姓名:石翔,电话:0736-4266009,邮箱:252325101@qq.com。
终审:津市市检察院